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蕊,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王洪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蕊与被执行人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李蕊与被执行人王洪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蕊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