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海**省定安县人,住定安县教育局。
被执行人莫某玲,女,汉,海**省海口市美兰区人,,住海**省定安县雷鸣镇头尾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某、莫某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各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和有车辆。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