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沐彤,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峰,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辉,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柚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柚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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