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书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住衡南县。 被告:陈晓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

审理经过

原告罗书平与被告陈晓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罗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婚生子陈xx由被告抚养教育成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原、被告在单位上班期间自由恋爱。2007年4月6日,原、被告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儿子陈xx。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结婚也比较仓促,导致婚后婚姻关系十分紧张,互相之间沟通较少,2018年5月份开始至今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居住生活,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已无夫妻感情可言。综上,原告认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居住,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晓华口头辩称:同意离婚,小孩陈xx归我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陈晓华同意与原告罗书平离婚;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小孩陈xx由被告陈晓华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罗书平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包含教育费),自2021年1月份至小孩独立生活止,限每半年支付一次。以后小孩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小孩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由小孩自由选择; 原告罗书平可以随时随地探望小孩,被告陈晓华要给予必要的协助;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坐落于衡南县xxx(南房权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09.43m²)的房屋归被告陈晓华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书平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睿 书 记 员 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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