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 负责人:黄忠强,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全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0年6月9日,汉族,户籍地:衡阳县,现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衡南县雄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南县茅市镇城门村。 法定代表人:全雁,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申请与被执行人全雁、王凤英、衡南县雄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42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雁、王凤英、衡南县雄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金额为555316.0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全雁、王凤英、衡南县雄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全雁、王凤英、衡南县雄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车辆、银行存款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执10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全雁、王凤英、衡南县雄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子山 审 判 员 罗立明 审 判 员 王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岗 书 记 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