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层22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仁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333号1栋1单元5楼1号。
法定代表人:季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仁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