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林锡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锡亮罚金一案中,根据(2016)粤52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锡亮应缴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锡亮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人民币74.98元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85.02元,合计1160元上缴国库。此外,本院依法向有关的工商、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锡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将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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