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铭轶,女,1980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胡庆兰,女,1971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

法定代表人:胡庆兰。

被执行人宋铭晨,男,1968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卧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铭轶与胡庆兰、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宋铭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胡庆兰、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宋铭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8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5日、3月17日、6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宋铭晨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于2021年6月9日冻结该银行账户。

2、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车辆。

3、2021年3月18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股票证券、房产、住房公积金。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胡庆兰、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宋铭晨负有继续向申请人赵铭轶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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