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小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薛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大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华,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恒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邱佃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小庙村外西组。
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星、王永勤,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史小四与被告常大华、刘恒满、邱佃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史小四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小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史小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