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董辉,男性,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5执295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2月20日向被执行
人董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董辉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3700208001630XX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