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志成,男,汉族,1955年3月8日,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关于白志成申请执行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飞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飞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志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60元、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高飞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00元及执行4400元,申请执行人白志成将案件款200000元予以领取。后申请执行人白志成与被执行人高飞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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