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靖农商行”),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街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TC4Q。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彭晓,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田佑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永顺县,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刘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保靖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保靖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彭晓、田佑军、刘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4.064681万元。申请执行人保靖农商行于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