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可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杨可义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可义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可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可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