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国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杨新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印与被执行人杨新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新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新社的银行存款、收入2836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吴爱民 审判员 徐汝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