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麦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申请执行人:刘冬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申请执行人:刘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被执行人:房顺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襄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麦芳、刘冬菊、刘磊、刘文杰与被执行人房顺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刑终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房顺成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房顺成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2日给被执行人房顺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4月12日去襄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情况,无不动产信息。

4、2021年4月13日去襄汾县北关村走访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4月1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4月26日给被执行人房顺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7、4月26日划拨被执行房顺成银行存款1846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房顺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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