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永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 被执行人:曾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吴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永金与被执行人曾艳萍、吴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艳萍、吴宗明的存款、收入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曾艳萍、吴宗明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