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小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小妮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本院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黄小妮一直未履行。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琼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及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下寨冬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村委会书面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小妮做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