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孙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双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涛涛名下的苏C×××××号车辆。申请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3万元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涛涛名下的苏C×××××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