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占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张松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苏占潮申请执行张松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松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苏占潮欠款837173元、2017年年底前的利息85万元及此后利息(此后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张松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苏占潮垫付诉讼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31.5元,由张松岑承担。因张松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松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松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松岑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1736.3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名下有豫H××××ד桑塔纳牌”轿车和豫H××××ד红旗牌”轿车,该两辆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松岑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松岑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到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松岑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名下有房产登记、备案信息。 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6月2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松岑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0)豫0883执1884号通知书,要求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占潮履行对被执行人张松岑到期债务2269859元,不得向被执行人张松岑清偿;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复本院,因开发商孟州市泰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旦孟州市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占潮。 八、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松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因被执行人张松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松岑拘留15日。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占潮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张松岑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苏占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松岑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1736.38元,尚余1685436.62元及案件受理费、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松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松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占潮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松岑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苏占潮发现被执行人张松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占潮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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