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帝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平平。

被告:泉州华耀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峰。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帝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华耀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帝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费通知书。2021年7月20日,原告河北帝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帝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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