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陈方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唐昌街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25405237XE(1-1)。

法定代表人:许益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忠华与被执行人陈方玲、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7225.6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5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6日、7月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方玲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方玲名下无车辆和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扣划被执行人陈方玲2855.52元。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方玲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谈话笔录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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