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索林生。
被执行人冯志刚。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峰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502民初6133号判决,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冯志刚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