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共安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安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成,男,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潺陵大街*号。
原审第三人:周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成、罗安惠、李家月、李新春、李红平、原审第三人周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721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