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正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正金的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下的豫CCP180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正金的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