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仁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张太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曹明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张太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王正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赵仁礼与被告张太存、曹明芳、张太俊、王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赵仁礼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仁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仁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