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山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范进。
被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盐山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起诉状。
原告诉称
盐山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信贷资金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斌自2005年8月9日起因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进货,约定月利率千分之12,借款期限6个月,由王义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06年4月4日偿还利息1000元,2007年7月17日偿还借款利息1400元,2008年4月9日偿还借款利息1500元,共计还利息44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分别于2007年7月6日、2010年3月10日、2012年3月12日、2014年1月14日、2016年1月12日、2018年1月10日签订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李斌系本院干警,故该案不宜由我院审理。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