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红,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彦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雨与被告马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彦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春雨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马彦琦因看病之需,于2019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清偿以上借款;如到期未偿还,愿意负担出借人因此产生的和将来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明确律师费为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彦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彦琦因看病之需从2016年起到2019年陆续向原告刘春雨借款共计75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将上述款项出借给被告。经双方核对,被告于2019年7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为了看病向原告刘春雨借款7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清偿以上借款,如到期未清偿以上借款,愿意负担出借人由此产生和将来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聘请律师支出费用8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春雨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条一张、诉讼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春雨被告马彦琦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该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且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因被告未还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将由被告承担,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彦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春雨借款本金75000元、律师费8000元,共计8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马彦琦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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