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友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友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友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友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应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友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