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万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 负责人: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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