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旭波。
被执行人:金柄,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金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柄在贵阳银行*************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628.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