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磊。

被申请人:海南椰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陆小明。

被申请人: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陆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椰刚供应链有限公司、潘斌、陆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椰刚供应链有限公司、潘斌、陆小明名下价值人民币410,427.14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椰刚供应链有限公司、潘斌、陆小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427.1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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