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620289296。
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俊虎,男,公司员工。
被告:余维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维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