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永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原告祝永金妻子。 原告:杨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6方块。 法定代表人:张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菊,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祝永金、杨晓艳与被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永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杨晓艳、被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永金、杨晓艳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8日9点左右发现坐落于抚顺市开发区大商顺景68-4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内严重漏水,后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解决漏水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是1-4楼下水管道冻了,承诺尽快解决问题。2021年1月10日二原告发现家中又出现大面积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家中墙体和地板大面积被水冲泡,空调、家具、油烟机被水浸泡,物业维修中也将二原告家马桶损坏。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推脱说与其无关,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地板损失8000元、修补墙体费用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8000元、误工费2000元、清理费2000元,共计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驳回。原告家中下水管道返水一事情况属实,但原因是因为下水管线封冻排水不畅造成,原告家住5楼自家没有采暖,同时4楼为空置房也没有暖气,加上下边3层为大商自营当年也没有采暖,这样一直冻到5楼导致返水。我公司负责大商顺景住宅部分的物业服务,底下3层为商场,不在我公司服务范围,下水管冰冻结冰导致无法排水,完全是大商公司的责任。原告在报修后我公司积极帮助其解决,在原告家及楼下的4楼住户的下水管线上缠了伴热带,化解水冰冻,但下边3层我公司无法解决,于是又找到开发区政府多次协调后,大商在下边3层的下水管线上也都缠上了伴热带后,返水问题才根本解决。我公司认为责任在大商,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祝永金系开发区临湖街大商顺景68-4号-1-5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范围为高层住宅。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房产在2020年12月、2021年1月时因1-3楼下水管冻住了,此后导致原告房屋下水返水,造成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另查明,案涉房产三层以下为商用,不在被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和管理范围内,由开发商自行维护。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录音资料、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大商顺景小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但其管理范围为四层以上住宅部分,而原告所有的房屋因三层以下下水管结冻导致返水造成相关的财产损失,被告既不是三层以下商用部分的所有人亦不是管理人,对于原告的相关财产损失并非侵权人。故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相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祝永金、杨晓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祝永金、杨晓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季春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