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召陵区老万商行,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光明南路与双汇路交叉口路西。
经营者:靳月英,系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召陵区老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8日以与店铺实际经营者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对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