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所地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41970426P。 负责人:张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军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丁泽光,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与被告丁泽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国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鄢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