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额敏县奥狮龙全屋整装店、董盘根与张凤玉、王力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额敏县奥狮龙全屋整装店,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郊区乡万红名苑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21MA783P6MXQ。
经营者:应元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盘根,男, 1984年7月15日,个体,住
克拉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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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凤玉,女, ****年**月**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一团四连职工,住
新疆裕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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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力国,男,
****年**月**日出生,职业不详,住
新疆额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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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额敏县奥狮龙全屋整装店、董盘根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凤、王力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9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额敏县奥狮龙全屋整装店、董盘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 阳
审 判 员 李 敏
审 判 员 孙 惟 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