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人:刘春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中牟县东风街道办事处小潘庄*号,身份证号41132919821212501X。
被申请人:陈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正商林语溪岸1号院7号楼,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申请人刘春景与被申请人陈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景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博文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刘春景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陈博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365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春景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 宋立新
[院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