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颜治坤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黔23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3行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的七日,折抵刑期七日”。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高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凤梅 书 记 员 黄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