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灿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李灿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李灿辉应当支付罚金13000元,退赔6939元及追缴销赃所得1250元。因义务人李灿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案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5月14日到河南三门峡监狱向被执行人李灿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李灿辉向本院报告无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灿辉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灿辉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向洛阳市不动产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灿辉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
四、被执行人李灿辉羁押于河南三门峡监狱,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5月14日前往河南三门峡监狱对被执行人李灿辉进行了约谈,督促其履行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李灿辉表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没有能力履行。
五、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6月30日到被执行人李灿辉家现住址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14组进行实地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灿辉父亲已去世,母亲不知所踪,与八十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无能力代其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李灿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灿辉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