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复阳,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张丙爱,男,****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兴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复阳与被告张丙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王复阳于2021年7月12日以其与张丙爱正在进行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复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复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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