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复阳,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张丙爱,男,****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兴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复阳与被告张丙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王复阳于2021年7月12日以其与张丙爱正在进行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复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复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