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碟城路**号。
被执行人:卢柳忠,,地址凭祥市
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凭祥市夏石镇
被执行人:玉先强,,地址**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市金湖路**号亚航财富中心**层全层。
被执行人:雷运,地址**宁市市。
被执行人:周,地址**宁市青秀区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地址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文福屯。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地址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里**号52号。
审理经过
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柳忠、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先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运庆、周云龙、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4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在凭祥市人民法院辖区,并且被该院他案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处置中,为了案件统一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