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梅,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包振青,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玉梅诉被告包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吴玉梅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梅以被告包振青庭外已履行给付全部配件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玉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乌日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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