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郑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尹利平与郑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602民初1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内容是:郑赓偿还尹利平借款本金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郑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除两辆车(已查封车籍,下落不明,不能处置)、一处房产(已查封,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故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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