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