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军泽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法定代表人:崔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民,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宁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军泽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兴唐支行(账号为:XX)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保险单(保单号: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军泽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军泽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兴唐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军泽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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