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申请人:富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某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申请人应被申请人要求在会宁县人民法院安装门禁,双方商量总共费用为4100元。2021年7月6日,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又维修一次门禁,维修费用为100元。综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总金额为4200元。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100元,剩余21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富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某支付欠款21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富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