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1,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住宁夏隆德县。系杜某1儿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宁夏综义(固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奚某,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1与被告某某公司、奚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杜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