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1,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住宁夏隆德县。系杜某1儿子。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宁夏综义(固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奚某,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1与被告某某公司、奚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杜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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