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细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李炜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彭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细求、李炜勋与被执行人彭巨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03)双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巨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细求、李伟勋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彭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1月6日、2月24日、4月1日、5月17日、6月3日、6月30日、7月2日先后七次对被执行人彭巨辉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仅查找到被执行人彭巨辉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439.56元,本院已予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细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细求、李炜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彭巨辉的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细求、李炜勋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遂于2021年7月2日将被执行人彭巨辉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452元及利息,除去已执行给付申请人王细求1439.56元,下余执行标的未予执行。经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