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5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459499U。
法定代表人:胡良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辛,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78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82190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系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4011100284。
原审被告: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605G。
法定代表人:邓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297201。
原审第三人:林述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第三人:解燕高,男,白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云飞、原审被告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林述和、解燕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