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丞,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对原被告财产进行分割,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3、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送礼金5000元及借款20000元;4、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协议离婚期间房租水电费计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交往时间不长,缺乏必要的了解,结婚三年未育子女,被告患有先天不孕不育症,从2020年5月5日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从相识至今感情一直稳定、幸福,即使在2019年10月被检查出存在一定生育困难的可能,但双方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共同商量积极治疗。原告提出离婚诉求不是出于其个人主观意愿,更不是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所致,而是迫于其父母不断压力的无奈之举,故请求法院维持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身体原因一直未生育,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情感淡薄,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后因被告身体疾病暂无法生育,从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相处不睦,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面对积极治疗,为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而共同努力,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